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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时间:2017年04月01日 作者: 成职科 阅读:

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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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怀柔区怀柔开放路33号)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月

申请材料

1. 申办报告原件一份(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姓名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筹措经费来源及数额、使用办法,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内部管理体制等内容。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还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一份(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4. 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校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5. 办学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个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个人签字)、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以及具体地址等重要信息)、建筑消防及电气防火检测报告(有效期一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公寓、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所。

6.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一份。

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机构名称、办学地址;⑵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⑶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⑷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⑸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⑻章程修改程序;⑼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原件一份,该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聘任校长)并经全体成员签字。

8.首届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

10.民办学校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11. 所设专业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12. 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复印件一份。

13.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14. 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15. 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16.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来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除第1、6、7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他各项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查

审查申请对象的各项材料、基本条件是否达到设立标准。

3.决定

经审查,达到设立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证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审查标准

1.受理

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格式合乎要求,签章有效。

2.审查

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要求

3.决定

经审查,达到设立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证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批准形式

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有效时限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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