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批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审批对象 |
已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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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怀柔区怀柔开放路33号)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3个月 |
办理处室 |
bet36365娱乐场成职科 |
申请材料 |
1.民办学校的申请原件一份 2.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来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原件一份 6.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原件一份 7.学生安置方案原件一份 8.合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一份 9.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注:需核对原件。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审查内容 |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查 审查申请对象的各项材料、基本条件是否达到合并、分立要求。 3.决定 经审查,达到合并、分立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
1.受理 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格式合乎要求,签章有效。 2.审查 符合《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要求 3.决定 经审查,达到合并、分立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
批准形式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时限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