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核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审批对象 |
已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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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怀柔区怀柔开放路33号)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bet36365娱乐场成职科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69691065 |
申请材料 |
1.民办学校的变更申请原件一份 2.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来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5.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原件一份 6.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原件一份 7.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还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一份(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9.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原件一份 10.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一份 11.《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需核对原件。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审查内容 |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查 审查申请对象的各项材料、基本条件是否达到变更标准。 3.决定 经审查,达到变更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
1.受理 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格式合乎要求,签章有效。 2.审查 审查举办者的资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变更举办者需经学校决策机构决议同意。 3.决定 经审查,达到变更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
批准形式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时限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