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筹设的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审批对象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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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怀柔区怀柔开放路33号)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30日 |
办理处室 |
bet36365娱乐场成职科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69691065 |
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原件一份(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还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一份(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来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审查内容 |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查 审查申请对象的各项材料、基本条件是否达到筹设标准。 3.决定 经审查,达到设立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证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
1.受理 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格式合乎要求,签章有效。 2.审查 符合《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要求 3.决定 经审查,达到设立标准的,予以许可,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证书;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许可。 |
批准形式 |
行政许可决定书、预先核准通知书 |
有效时限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