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
2 |
项目类别及编号 |
许可类 |
3 |
项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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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办理条件 |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⑴学校的名称、地址; ⑵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⑶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⑷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⑸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⑻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聘任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基本情况表(要求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七)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验资报告、校舍产权证明、合法租赁合同及食堂卫生合格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园长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校长基本情况表(要求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九)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三年内完成筹设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提交如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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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程序 |
(一) 申请(二) 受理(三) 审查(四) 决定(五) 发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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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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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9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事项可以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
10 |
办理部门名称 |
成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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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怀柔区怀柔开放路33号) |
1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8:30—12:00 13:30—17:30 ; 周五8:3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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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9691065 |